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防御措施、自行安排的防洪避险方案。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