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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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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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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