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航道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建设工程,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