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九条已废止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对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标志。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