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拒绝。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