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十八条已废止按规定应该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