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