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录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大、中专毕业生或者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允许在本地落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