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或拆除林地上新建设施、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擅自变更或调换林地的,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罚款;

(二)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处以木材价值1至3倍罚款;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的,处以每平方米10至2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利用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擅自占用特殊保护林地的,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

(五)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从事放牧、非抚育性修枝割草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林地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及损毁林地附着物的,处以每平方米10至15元罚款;

(七)未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木损坏的,处以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

(八)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同意违法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的,处以5万至10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