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虚假行为:(一)夸大商品的功效、性能、作用;(二)虚列服务项目、标准;(三)擅自增加未经审查、批准的内容;(四)伪造、冒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号;(五)对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不真实的承诺;(六)其他对商品、服务做不真实的宣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