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虚假行为:

(一)夸大商品的功效、性能、作用;

(二)虚列服务项目、标准;

(三)擅自增加未经审查、批准的内容;

(四)伪造、冒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号;

(五)对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不真实的承诺;

(六)其他对商品、服务做不真实的宣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