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组织实施广告经营审批及查处违法广告;

(三)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城市建设、卫生、医药、广播电视、外经贸、旅游、公安、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广告发布前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