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禁止在广告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一)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三)有奖销售广告,所设单项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