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禁止在广告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三)有奖销售广告,所设单项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