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二)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预警;

(三)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四)受理和查处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搞好价格自律管理;

(六)培训和考核价格检查人员;

(七)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