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一般价格违法案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较大价格违法案件和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