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的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应以国家、省、市对商品(产品)价格、经营性收费标准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范围为依据,并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及与生产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作为重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