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