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学校违反规定收取择校费或者与入学挂钩的其他费用,或者组织有偿补课和收费办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