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财政收入状况,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确定的义务教育经费项目和分担比例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公用经费、教职工工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义务教育免收费用项目补助等各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