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确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学校不得组织有偿补课,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和培训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