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持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属或者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