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企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