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企业提供的职工宿舍、饭堂和工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具备必要的防火、通风、采光和水电设施;职工宿舍不得与存放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工场、仓库混合;宿舍、工场应当备有紧急出口,保证通道畅通。企业违反规定的,按本条例前条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