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广告不得与新闻、非广告信息相混淆。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明示语言或者文字的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