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广告不得与新闻、非广告信息相混淆。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明示语言或者文字的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