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