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擅自改变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内容,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