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水塘、涝池中的水,归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