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设施,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