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