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二十公顷(含二十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