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