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遵守相关强制性标准,执行区域性、季节性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指标和浓度指标。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