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或者致使人民生命和国家、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