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由军事设施主管单位或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军事设施直接造成损害的,令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破坏手段进入军事设施区域,或在军事设施区域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活动,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线路的;

(二)阻挠执勤人员执行军事设施保护任务,对执勤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在军事设施区域和有净空要求范围内进行违章建筑或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擅自砍伐林木的;

(四)非法移动和故意损坏军事设施的界线标志,侵占军事设施用地的。

依照上述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