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第四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对军事设施摄影、录像、录音、勘察、描绘和记述。确需在陆地、水上、空中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所获资料必须交送有关主管军事机关审查,经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