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驯养繁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其出逃或者因患病而形成疫情。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由驯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