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已有规定之外,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