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不得建设污染生息环境的生产设施。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事先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