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完善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乘坐。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标志应当完善无障碍功能,方便残疾人通行。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设有残疾人专用停车位,非残疾人车辆不得占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