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可以实行居家养护、日间照料或者集中托养,并按照规定发放护理补贴。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禁止胁迫、诱骗残疾人和利用残疾儿童从事卖艺、乞讨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