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积极拓展高等教育。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创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
自治机关加强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远程教育,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自治机关根据教育发展需要,积极兴办寄宿制中小学。加大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金投入力度,保障学生完成学业。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