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金融第五十条有效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和信贷担保机构。鼓励股份制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设立分支机构。自治州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州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经营、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自治机关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