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甘肃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自治州的财政,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超收收入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机关在执行年度预算时,预算项目需要变更的,须报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州执行国家和甘肃省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对所辖县市(不含财政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并报甘肃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