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贸易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鼓励、支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清真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资金、技术、税收和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以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扩大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引导企业树立商标和品牌意识,逐步取得清真食品国际认证,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提高国际市场准入水平和竞争力,不断扩大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鼓励外商投资,用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创办企业。鼓励境外劳务输出。鼓励州内穆斯林群众发挥与中东各国民间联系广泛的优势,发展国际贸易往来。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