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回族成员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回族在全州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也应有适当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回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