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回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按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州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一个月以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一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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