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个人和非宗教团体不得建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