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