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认定并备案的非本省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其户籍需要迁入本省的,应当在本省担任宗教教职三年以上,由有关宗教团体推荐,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再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省内宗教教职人员户籍迁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