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对维修竣工的机动车,托修方应当验收维修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继续修理、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