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使用的新配件和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和厂址;(三)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实施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有认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标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